精华热点 尊敬的报社领导:特向您汇报洪雅县公安局有关警官贪赃枉法、竭力包庇骗子,积极做骗子侯金平保护伞的违法犯罪事实,敬请您派员调查核实,维护公平正义。事实如下:2020年12月23日和12月30日,洪雅籍骗子侯金平两次通过快递,利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和彩色复印合同,以及租借的重庆万峰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手续,骗去了我方投资一百多万拍摄的院线电影《爸爸是个农民工》(国家电影局2020第200号公映许可证)。当时双方约定:乙方(即骗子侯金平)给付甲方(即我方)基础发行款一百万,合同签订之日两个月之内给付三十万,四个月之内给付三十万,六个月内给付四十万。但侯金平签订合同时就做好诈骗圈套,他以签字盖章的合同用彩色复印之后快递给我,我看合同上公章是红色的,就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这样就被侯金平骗去了我的电影片和发行授权书。
到了2021年3月份,给他催要发行款,他以各种理由推诿。3月21日,侯金平彻底露出骗子嘴脸,说你看看是合同原件吗?如果不是原件,你再胡整(即给他要发行款),就让四川公安朋友抓你!即使给你寄过文件,也不能证明给你寄的什么。从今天起,本人正式通知你,之前与石玉福签订的所有合同除授权书以外都解除了。……以后再联系,侯金平就把我的微信手机号拉黑逃匿,一直联系不上了。
(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和有关材料为证)。另外,还有材料证明侯金平是一个诈骗惯犯,有全国范围内几十人被侯金平骗钱骗物,有“全国追逃骗子侯金平还钱群”聊天记录可供查证。我无奈报警,给洪雅县公安局多次寄举报材料。8月5日,洪雅县公安局给我一份“洪公(信)不受字(2021)10号通知书”,说不属于信访事项,依法向该局经侦大队提出。8月22日,我到达洪雅县公安局,递交了详细证据和材料,负责此案的经侦大队何警官(17361156751)说:你提供的侯金平身份证复印件怎么是88年出生,我们这份是82年出生,两个身份证编号也不一样。此时我才发觉侯是利用伪造的身份证与我签订的合同,我提出侯金平伪造身份证的问题,要求看看何警官那份侯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想拍照存证,但被何警官严词拒绝:这个怎么可以让你看呢?是不是伪造身份证不是你说了算的。8月25日下午,在经侦大队(当时他们开着执法仪)与侯金平对质时,侯金平与我握手时感觉他的手在颤抖,但他的担心害怕很快就被何警官的大胆包庇消除殆尽:我拿出侯金平2020年12月30日快递给我、署名“侯金平”的那份合同,侯说这不是合同原件,是复印件,我不承认。我只是快递给你一份署名龙旭的合同。我当即拿出2020年12月23日侯金平给的那份合同,何警官马上接过去查看,当他看见那份合同也是约定分三次给付基础发行款一百万。就说:世界上哪有这样的合同?侯金平一共卖了几万块钱(何警官替侯金平隐瞒了他在全国各大网站发行款几十万。把骗到手的物品低价处理不是骗子的习惯作为吗?),你却让他给你一百万,根本没有这样的道理。当我提出:以彩色复印合同骗取发行合同,发行自肥没有给我们一分钱,并且还把我拉黑逃匿,不是典型的诈骗吗?侯说:你骂我是骗子,我才拉黑你的。何警官说:你怎么骂他是骗子呢?如果是我,也会拉黑你的。现在让他恢复你微信不就可以了吗?(对骗子保护的体贴入微)我又提出侯金平伪造身份证的问题,侯急忙否认。何警官说:你们这是合同纠纷(侯金平连合同都不承认了,还是合同纠纷吗?),本来我们不该管的,看你从山东这么远过来,我们才让你们两个见面协商的。既然你们不能达成共识,我就给你不予立案了!说着就拿出一个打印好的“洪公(经)不立字28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载明:我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实”,让我签字。(以上事实可以从被申请人信访室监控和经侦大队执法仪查证。看样子侯金平说他有公安铁哥们朋友,果然是一个货真价实的骗子保护伞啊!)
我对此不服,于8日26日向洪雅县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一个多月后的9月30日,该局法制大队给我快递一份“经审查,因案情重大、复杂,决定延长刑事复议期限三十日”的通知书。到11月5日,我来到洪雅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孔警官给我一份“洪公刑复字(2021)2号,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书。令人拍案称奇的是,被申请人拖延了许多时间之后,从“经审查,因案情重大”,不知道是金钱的作用,还是其他原因,又变成“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了。我多次打电话质问法制大队谢教导员(13795511171):伪造身份证诈骗不是犯罪吗?我国刑法第280条有规定,伪造身份证等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谢警官回答:看是什么情况了,侯金平这个不算犯罪。(查电话通话记录可以证明。侯金平这个公安朋友关系也够铁的。其实他们对侯金平利用彩色复印合同行使诈骗心知肚明,因为通过鉴定笔迹就可以查实)。我历时五年,借贷一百多万辛辛苦苦拍摄的《爸爸是个农民工》电影,就这样被侯金平换成他的导演名字,目前已经被他拿着我的授权书在全国院线和全国各大网站发行谋利,侯金平还在联系其他媒体发行。而在洪雅公安局几个保护伞的支持包庇下,依然逍遥法外。而我这个受害者寄送举报材料数百份,从山东到四川往返两次,历程一万多公里,奔走呼号却有理难诉、有法难依,充分让我感觉到,即使在党中央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当今,洪雅县公安局居然还有如此毫不敬畏党纪国法的黒警!洪雅县公安局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还有很大的差距。我每次去该局,可见他们局办公楼上面滚动字幕:建无诈社区、刀刃向内,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净化公安队伍,铲除害群之马、、、顿时哑然失笑,心里五味杂陈、、、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清清楚楚。但何警官、谢警官等人却罔顾事实,知法犯法,公然蔑视党纪国法,完全不顾党中央深入开展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方针,明目张胆充当骗子保护伞,严重败坏和糟践了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是一个公然挑战、对抗党中央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大政方针、顶风作案的犯罪行为,理应受到党纪国法严惩。敬请领导从维护公安形象大局考量,尽量把此恶劣事件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层面,不致扩大到上级党委、纪委,乃至新闻媒体曝光,恭请您尽快派员调查核实,严查贪赃枉法的害群之马。我是一个在新闻战线工作多年的老新闻,深知这是一个极具新闻价值的案件,如果采访报道出来,一定会引发轰动效应,特别是在党中央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当今。
举报人:石玉福13854851485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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