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地瓜人民法庭近期受理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该案经过普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后,原告认为其已经为被告缴纳了工伤保险,仲裁裁决书错误的裁决了原告支付被告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以及错误的认定了被告的工资和停工留薪期。原告不服仲裁结果遂向地瓜人民法庭提起了诉讼,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向被告罗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056.5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293.5元(2417元/月x 5.5个月),合计49350.02元。该案于开庭审理后达成了调解。
庭审中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和金额均无异议,其主要争议焦点为关于停工留薪期的计算标准如何认定,以及停工留薪期的期间如何计算,因为本案关于被告的受伤情况存在两次鉴定,因为鉴定时间的不一致导致对于停工留薪期的计算起止时间产生了争议。
关于以上争议焦点,庭审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于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举证和质证,原告某公司提交了工资表一份,在庭审中坚持以2417元每月作为计算标准,关于被告罗某的停工留薪期某公司认为应计算到第一次鉴定时。被告代理人认为被告为原告从事煤炭开采工作,原告掌握了被告的全部工资明细,对于原告主张的以2417元的计算标准过低,不应以该月作为工资认定标准,并提供了被告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打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的工资流水情况。

在庭审结束时,承办法官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庭后调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遂承办法官于庭审结束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最后达成了调解协议,对于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以每月8443元作为计算标准,计算期间为被告第一次鉴定时,共计5.5个月,原告某公司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协助被告罗某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有效的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并有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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